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7:56:56    次浏览
现如今,微信已经成为了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桥梁,不过,相信很多人的朋友圈里,都会有几个在卖东西的微商。 去年9月,长春市民邹女士,通过微信“附近的人”功能,添加了一名自称姓陈的微商。邹女士说,自己先后分两次在陈某处,买了1200多元的东西,陈某都准时把货寄给自己,这让她对陈某产生了信任。后来,有别的朋友向她推荐了一款女性用品,自己想到“陈某”卖的东西不少,加上之前有成功的经历,3月23号那天,她联系了陈某。当时陈某要求邹女士必须当天打款,否则可能没货,邹女士便按照约定到附近的银行汇了800元货款。 邹女士说,陈某当时承诺,三四天就能到货。可到了3月26号,邹女士也没有收到货,就向陈某询问,但陈某没有回复。27号,邹女士再次发微信询问时,却发现陈某已经把她删除了。微信联系不上陈某,邹女士便给陈某打去电话,可电话一直处于占线状态。邹女士换了其它号码继续打,陈某一听到邹女士的声音,便挂断了。之后,邹女士再也联系不上陈某了。由此,她认定陈某是把她的电话号码屏蔽了。《城市速递》记者通过微信,添加了“陈某”,并咨询陈某在朋友圈里出售的商品情况,但都没有得到回复。4月13号下午,记者试图通过微信再次联系陈某时,发现对方已经将记者删除。按照邹女士提供的号码,记者拔打了陈某的电话。 还没有等记者提问,对方就挂断了电话。随后,记者多次拔打该号码,一直显示在通话中。对此,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的宗丽娜律师认为,邹女士与陈某之前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,如果邹女士已经如数支付货款,那么陈某就应当正常付货。由于邹女士不知道陈某到底是谁,维权就比较困难。因为根据我国《民诉法》的规定,想起诉对方得有明确的被告,包括送达的地址,没有明确的被告和明确的送达地址,邹女士可能连立案都立案不了。 此外,宗律师还表示,因为在微信中卖东西,属于微信朋友圈中个人对个人的买卖,新《消法》保护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,因此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的交易,也不受新《消法》保护。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时,如果认为质量不符合约定,消费者可根据标注的商品性质及损失大小,要求对方承担修理、更换、重做、退货、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。不过,这样的维权前提是,消费者必须能提供充分证据,包括卖家的身份信息及与卖家的聊天记录和银行汇款凭证等。